6.1一般规定


6.1.1降低空气动力机械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或噪声源隔声围护结构散热通风口、工艺孔洞等辐射出的噪声应进行消声设计。
6.1.2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消声器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敞开的,应在靠近进(排)气口处装设进(排)口消声器;
    2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均不敞开的,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空间的噪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消声器;
    3 噪声源隔声围护结构孔洞辐射噪声的,应在孔洞处装设消声器。
6.1.3消声器的插入损失,应根据消声设计要求确定。
6.1.4消声器引起的压力损失应控制在设备正常运行许可的范围内。
6.1.5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该环境允许的噪声级。
6.1.6消声器中气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主管道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10m/s;
    2 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的进、排气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0m/s;
    3 内燃机进、排气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50m/s;
    4 高压排气放空消声器内气流速度不宜大于60m/s。
6.1.7消声器应坚固耐用,并应满足防潮、防火、防腐、耐高温、耐油污等要求。

 

条文说明

6.1一般规定
6.1.1本条规定了消声设计的要求。
    消声设计除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外,还用于降低机体辐射噪声。如:鼓风机房如有较好的隔声性能,机房内又不需操作人员,由于机房需要设置进风口,而进风口辐射的噪声对机房外环境造成影响时,就需要设计安装进风消声器,消声器的消声量原则上应与机房隔声量相匹配。
6.1.2本条规定是根据调查中发现的许多消声器由于安装部位不合理而影响消声器性能发挥状况而提出的。
6.1.3~6.1.5消声器性能的三个主要评价指标是:消声量(插入损失)、压力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三者必须兼顾,统一考虑。
    消声器长度增加到一定程度时,由于气流再生噪声等原因,消声量不再随长度增加而线性增加,同时消声量的过高要求往往导致消声器构造的复杂,从而提高压力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影响消声器的使用,因此,消声器的消声量应根据实际消声要求确定,不宜盲目追求过高的消声量。
    压力损失是指消声器内存在给定平稳气流时,消声器进口端与出口端平均全压之差。气流再生噪声是指气流在管道或消声器中产生的噪声,其大小与气流速度和气流经过管道或消声器的压降有关,它会降低消声器的功用甚至使之完全失效。
6.1.6消声器中气流的速度直接影响本规范第6.1.3~6.1.5条所述的三个指标。气流速度增加,消声量会下降,压力损失会按平方律增加,而气流再生噪声的功率则以六次方律增加。因此,必须将气流速度限制在一定值以下。本条规定的气流速度限制值,是在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
6.1.7本条规定了除上述三项性能指标之外的对消声器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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